当事人信息
原告:茫崖建达机械工具加工店,住所地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城路修理一条街。
经营者:胡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城路修理一条街。
被告: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建街东侧燕都酒楼北侧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茫崖建达机械工具加工店(以下简称建达加工店)与被告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胡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达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7年6月16日开始为被告加工所需的材料,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材料加工费36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金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本案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据7张,因该证据系加盖被告印章的原件,且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至7月31日,金达公司分7次在建达加工店加工修井设备所需零配件,加工具体时间及金额分别为:6月16日450元、6月17日800元、6月24日480元、6月30日70元、7月1日240元、7月25日1500元、7月31日70元,以上共计3610元,均由金达公司确认后加盖了印章。上述款项金达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加工修井设备所需零配件的服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经过其盖章确认的加工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金达公司应向原告建达加工店支付加工费3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茫崖建达机械工具加工店加工费3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