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元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集中新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6866927G。

法定代表人:姜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钱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张家全、钱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元明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祯祥公司)、张家全、钱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元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勇,被告祯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维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被告张家全、被告张家全、钱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元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215459.9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215459.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272554.2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272554.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张家全、钱建华以合伙方式,共同出资木云阳县盘龙街道修建“盘龙街道张家全等联建房”,2013年7月29日,张家全与祯祥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在此期间,具体施工了部分工程,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但下欠原告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祯祥公司辩称,1.被告祯祥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也没有雇请原告务工。2.原告所完成的所谓的工程与被告祯祥公司无关,被告祯祥公司也不知道原告完成工程的内容。3、被告祯祥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祯祥公司的起诉。

被告张家全、钱建华辩称,1.原告确实在被告张家全、钱建华联建房项目部做工部分工程,其中有部分工程在本案被告祯祥公司承包范围内,有部分工程是直接与被告张家全、钱建华联建房项目部发生法律关系。2.原告现在增加的诉讼请求至272554.22元的工程款,原告需要对增加部分进行说明。3、案涉工程被告张家全、钱建华发包给被告祯祥公司,包括主体、电缆线、水管、伸缩缝等四项在内,应当由被告祯祥公司支付。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家全、钱建华的诉请。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张家全、钱建华是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的投资人、牵头人。张家全、钱建华合伙投资建设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A栋),设立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项目部并雕刻印章,未经工商登记,项目部负责人为钱建华。

2013年7月30日,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印发《人事任命书》,任命张家全为“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等联建房工程”项目负责人,张家胜为项目甲方代表,钱建华为项目工地代表,对本工程的施工及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013年9月10日,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印发《关于任命“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等联建房工程”项目部人员的决定》,任命余国江同志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2012年4月24日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给付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76152.00元。

2013年3月13日重庆市云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提交的用电申请作出《关于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利路张家全联建房A、B栋新增临时施工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供电方式:1.供电方式:采用10千伏高压单电源供电。2.电源点:从35千伏凤鸣变电站10千伏凤石线阳镇支线4+1号电杆“T”接。3.线路采用方式:电缆埋地敷设。4.供电容量:本次新增临时施工配变4台,即500千伏安×2台,315千伏安×1台,250千伏安×1台,共计1565千伏安.变压器采用室内台架式布置方式。重庆市云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用电装置设计图纸进行审查,设计图纸合格后,由贵公司自行委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认可的具备承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013年11月7日原告(乙方)与云阳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项目部(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内容:云阳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按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图纸中内容的给水、电气、消防、通风、防雷、弱电需预埋安装、材料下车洞口补堵、现场转运、补洞等工程。其中:电梯井、公共部位的各种设备要正常支行、灯具要亮;排污(水)至化粪池,土建除外;给水为表前至户;未注明的工程内容按售房标准执行。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包工包耗材、辅材的方式承包。以上内容甲方只提供原材料,其它所有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用具、人工费、耗材、辅材包干。工程价款及费用组成:经双方协商,本工程人工费单价为19.5元/㎡,耗材、辅材为3.5/㎡,三项合计为23元/㎡。

2013年7月29日,发包人(甲方)张家全与承包人(乙方)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重庆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工费单价及附表),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盘龙张家全等联建房。2.工程地点:云阳县盘龙街道杜家湾路。3.工程内容:按业主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相关配套资料的全部内容施工(不包括:1.室外散水、沟槽及化粪池包括基槽;2.水电安装;3.门窗;4.室外附属工程及防水;5.公共走道的二次装饰装修)。不包括的分项工程,由甲方另行承包专业的施工队伍,在施工中乙方应配合其他施工队伍。若其他施工队伍借用乙方设备,只能收取成本费。4.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为38500㎡(最终按实际完成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标准按现行国家定额计算规则计算)。二、工程承包范围。1.钢筋工程:钢筋的制作、安装耗材,包括施工所有机械设备及工具(如弯曲机、调直机、套丝机、焊机、横口切断机、切割机、弯箍机、钢筋接头、扎丝、焊条等),钢筋的堆放、下车以及场地的硬化、钢筋加工棚的搭设和维护等所有工作。2.模板工程。3.混凝土工程:浇筑砼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振动棒、平板振动机等)和工用具,辅材及耗材,包含砼浇筑、振捣、找平、原将压光拉纹、砼的养护、砼缺陷和天棚砼的打磨修补、后浇带的清理及砼浇筑、砼清理及二次浇筑、操作平台的搭拆、操作通道的搭拆、场地清理、砼检测的配合用工等。4.脚手架工程。5.砌筑工程:本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所指明的砌体的砌筑,各种预埋的安装,构造柱(模板、植筋、钢筋制作安装、砼),门窗以及砌体预留洞口的构件制作和安装、厨卫的反卷边、女儿墙及窗台的压顶制作、安装、浇筑,包含所有辅料及耗材等。6.楼地面及屋面工程:本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范围内所指明的初装修、地坪浇筑、钢筋砼楼梯及室内的水泥浆楼地面之构造,所有层面工程工作,包含所有辅材及耗材等。7.内外装饰工程:本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范围内所指明的抹灰涂料等所有工作内容,包含所有辅材及耗材等。8.施工临时水电:施工现场主水管以外搭设计及安装,临时用电二级配电箱以外(及各种的三级配电箱、活动配电箱、电缆线、施工照明设施系统等)所有材料(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投入及安装,并派专职水电工(持证上岗)按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进行搭设及维护,所有费用已含主体所有劳务各分项工程中。9.起重设备:由乙方承担塔机进出场费、安装拆除费、塔机租金、塔机驾驶员、信号指挥员的工资包括办理塔吊使用证,其费用已包含在主体所有劳务各分项工程中。三、合同工期。工程工期:2013年8月1日开工至2014年5月30日竣工;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为300天(含节假日及下雨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所有的合格实物工程量按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工程验收以质监主管部门、业主方、工程监理、项目质检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验收意见为准。五、合同价款。合同定价为综合包干价格为295元/㎡不含税金(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最终按实际完成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标准按现行国家定额计算规则计算),且本价格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的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房屋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签订后,祯祥公司组织施工,

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完成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的基础工程,由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项目部向祯祥公司支付工程款286518元。

2015年8月23日,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项目部向祯祥公司发《通知》:贵公司承建的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土建劳务分包工程:一、因你公司在2015年8月22日上午,将施工现场内的临时用电全部拆卸、施工便道和安全通道封堵;现我项目部通知你公司在清单报价表上面的这两项(1.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电缆线及水管:5元/㎡;2.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用工:4元/㎡)不给予计算。二、因你公司管理人员在2015年8月23日下午,擅自将我项目部水电工班组私人的电缆线与配电箱接头处拉断,情形非常恶劣;现我项目部通知你公司若有损失,全部由你公司承担。

2015年9月17日,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项目部向祯祥公司发函:我项目部已收到你公司要求撤出现场的钢管、塔吊以及所有设备材料。现我项目部要求你公司将以下几个问题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1.现浇板厚度不合格,超厚。2.现落板钢筋保护层不合格,过大。3.斜屋面处砖砌柱未拆除。4.门窗洞口预留尺寸不合格。5.砌体楼层空调板安装百叶窗处未完成。6.有些楼层局部框架梁移位。7.阳台栏杆翻边未完成。8.外墙梁、柱、墙局部爆模未修补整改。9.内墙抹灰局部裂缝、空鼓未整改;室内地坪未清理。10.电梯门洞未修补。11.局部外墙钉的钢丝网不合格。

2015年12月25日,制作《祯祥劳务公司未完成的和需要修补的清单》。主要内容:一单元1.七楼清理垃圾和混凝土修打(木工)800元。2.每层门窗洞口修补、电梯门、百叶、消防箱后塞、内外墙抹灰接头处理:2210元/层×13层=28730元。3.所有模板爆模、修打、拆除模板(木工)4200元。4.楼梯上下修补、抹梯踏面:900元/层×13层=11700元。5.电梯机房处(砖砌、内外抹灰)390元。6.电梯机房两跑楼梯修补、抹面,女儿墙砖砌柱、屋面垃圾(整层)1000元。7.八楼构造柱支模、混凝土浇筑200元。8.阳台翻边混凝土浇筑8层:450元/层×8层=3600元。9.所有阳台内口抹灰13层:700元/层×13层=9000元。10.空调板下口砖砌体7层:970元。11.每层建筑垃圾、地坪清理:1.5元/㎡×888.79㎡×13层=17331元。二单元1.每层门窗洞口修补、电梯门、百叶、消防箱后塞、内外墙抹灰接头处理:2470元/层×13层=32110元。2.空调板下口砖砌体33个:760元。3.每层建筑垃圾、地坪清理:1.5元/㎡×1006.88㎡×13层=19634元。以上总计130425元。备注:1.内墙抹灰冲层外墙抹灰裂纹、空鼓、外露钢丝网、平整度、垂直度;2.整个屋面(琉璃瓦、找平、天沟、刚性屋面、包排水管、烟道);3.底层建筑垃圾清理;4.以上工程量与祯祥劳务公司无任何关系,此工程量的款项从祯祥劳务公司总工程款内扣除;并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给接收人。祯祥劳务的何贤华、乔玉国签名捺印,接收人何之润签名捺印,项目部钱建华、余江签名捺印。后由他人完成上述工程工作,并由云阳县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项目部支付上述款项。

2018年2月9日,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渝(2018)云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46228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盘龙街道张家全联建房,坐落: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利路,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面积:共有宗地面积2392.6㎡/房屋建筑面积41613.04㎡,权利人身份证51222519640409075X,所在楼层(名义层):1-20层。附记:该土地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

重庆宏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宏造[2019]鉴字第1号)。六、鉴定意见。对“建筑面积和工程款”的鉴定意见如下:1.整栋楼建筑面积为40945.22㎡(其中7层及以下(含7层)建筑面积为16378.86㎡,8层及以上(含8层)建筑面积为24417.64㎡,屋顶层建筑面积为148.72㎡),按综合包干价295元/㎡计算的费用为12078839.9元;其中7层及以下(含7层)建筑面积为16378.86㎡,按全面积计算费用为4831763.7元,按半面积计算费用为2415881.85元。2.7层及以下(含7层)未做砌体及二次结构、装饰室内工程抹灰及地坪(含保温砂浆)、外墙抹灰含保温层、外墙瓷砖、外墙漆、底层的地坪及屋面、外墙抹灰及吊篮费用为1035386.36元,8层及以上(含8层)未做外墙抹灰含保温层、外墙瓷砖、外墙漆、外墙抹灰贴砖吊篮、地面地坪(含保温砂浆)费用为537905.96元,合计未做部分费用为1573292.32元,其中7层及以下(含7层)面积为16378.86㎡,未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费用为1035386.36元,按半面积计算费用为517693.18元。3.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电缆线及水管费用为352947.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56820.19元,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电缆线及水管费为196127.6元。4.8层及以上(含8层)的地面地坪及屋面费用为70161.65元。

2017年10月被告张家全、钱建华将1-7层伸缩缝面积104.23㎡,8-20层伸缩缝面积89.31㎡,以295元/㎡交给原告施工,工程款合计57094.30元。

2020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597元。

庭审中,被告张家全、钱建华对欠原告水电工程款215459.92元和伸缩缝工程款57094.30元无异议。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当事人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8)渝0235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2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张家全、钱建华对欠原告水电工程款215459.92元和伸缩缝工程款57094.30元,合计272554.2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全、钱建华给付下欠工程款272554.22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完成工程已交付被告张家全、钱建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起诉,故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以272554.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与被告祯祥公司无合同关系,其无权要求被告祯祥公司给付其与被告张家全、钱建华之间产生的工程款。至于被告祯祥公司与被告张家全、钱建华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张家全、钱建华承担原告工程款后是否可向被告祯祥公司进行追偿,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本院不予评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家全、钱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元明工程款272554.2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2554.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元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97元,由被告张家全、钱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阳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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