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金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孔旺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何金汉诉被告孔旺琼、陈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91488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7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298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除了发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银行账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607执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