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潮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迎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731294。
负责人:胡天焱,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权(系该支行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与被告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