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骆驼城镇红新村四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6401261213。

被告: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武占东,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欢诉被告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欢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欢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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