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94663875,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汽车产业新城王蓝路**。
法定代表人:隋相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志,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675700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5。
法定代表人:佘才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云,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金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市经济开发区临湖社区**栋**.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周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