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邸斌,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热有限公司与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邸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邸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十二套,但上述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暂时不处置上述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晓东
审判员 孙 迪
审判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