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浚县江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屯子镇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3974126947。 法定代表人:蒋殿伟。职务:经理。 被告:李新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杨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江海水泥制品有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堂、杨保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浚县江海水泥制品有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浚县江海水泥制品有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