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光,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片区汇东路东延线南侧地块3665平方米(合5.49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已出让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片区汇东路东延线南侧部分地块3665平方米(合5.497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预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片区汇东路东延线南侧部分地块3665平方米(合5.49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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