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华发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睦路15号2幢(自编0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嫦,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嘉意玻璃制品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六坊中泰东路28号第1卡。
投资人:廖国建。
被申请人:廖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申请人:白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一楼、二楼、六楼。
负责人:温文翔。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门市华发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嘉意玻璃制品加工场、廖国建、白福建价值416381.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416381.35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华发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嘉意玻璃制品加工场、廖国建、白福建名下银行存款41638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01.91元,由江门市华发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