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南,(系原告的孙子),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王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民生与被告王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任民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民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康亚娜 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 人民陪审员 韩渭良 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