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乐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省汕尾市。

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远峰,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住湖**省武冈市市。

被告新邵县华湘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湖**省新邵县。

经营者谢政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住所地:湖**省邵阳市市。

负责人杨智勇。

第三人陈淑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广**省陆丰市丰市。

第三人林再日,男,****年**月**日出生,住广**省陆丰市陆丰市。

第三人卢美英,女,1950年1月19日出,住广**省陆丰市省陆丰市。

第三人林某1,男,2007年4月21日,住广**省陆丰市东省陆丰市。

第三人林某2,女,2009年8月10,住广**省陆丰市广东省陆丰市。

第三人林某3,女,2010年9月2,住广**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

第三人林某4,男,2012年12月,住广**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向诉被告肖亿军、新邵县华湘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陈淑英、林再日、卢美英、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乐向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肖亿军、新邵县华湘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乐向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陈乐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乐向撤诉。

本案受理费828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45元,由原告陈乐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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