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洪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焦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洪恩与被告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苏洪恩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洪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洪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洪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