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5月31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彤,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22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程强,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 辩护人李博,辽宁君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 辩护人宋世枭,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聚众斗殴,于2002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 指定辩护人刘清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谊丹、检察官助理施彦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彤、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世枭、被告人赵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清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李夺文(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参与赌场经营,纠集被告人赵某负责看门望风。该赌场主要经营“推饼子”(用麻将饼子牌比大小)“五十四张”(用扑克牌比小)等赌博项目,尹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以抽水5%作为收益,在该赌场内共计拉拢赌客30余人。民警在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将开设赌场的尹某某抓获,同时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1人(王某1、杨某、纪某等人已行政处罚),并当场查获赌资12万余元(35,101元人民币已扣押,余款已行政收缴),收缴扑克、验钞机等赌博工具。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李某某到此赌场参与赌博,并从辽阳市拉拢纠集多名赌客(王某2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与尹某某共同维护赌场运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石某某到此赌场参与赌博,并与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维护赌场运营,帮助尹某某“看牌局”、抽水,获得分成,从辽阳市纠集多名赌客(董某、党某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王某某到此赌场参与赌博,通过抽水分成获利,与尹某某共同维护赌场运营。被告人赵某负责在赌场内看门望风。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纪某、宋某、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李晓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程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某某从2014年被释放开始至2020年10月10日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尹某某腰部有腰肌劳损,愿意缴纳罚金,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李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宋世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刘清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李夺文(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参与赌场经营,纠集被告人赵某负责看门望风。该赌场主要经营“推饼子”(用麻将饼子牌比大小)“五十四张”(用扑克牌比小)等赌博项目,尹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以抽水5%作为收益,在该赌场内共计拉拢赌客30余人。民警在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将开设赌场的尹某某抓获,同时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1人(王某1、杨某、纪某等人已行政处罚),并当场查获赌资12万余元(35,101元人民币已扣押,余款已行政收缴),收缴扑克、验钞机等赌博工具。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李某某到此赌场参与赌博,并从辽阳市拉拢纠集多名赌客(王某2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与尹某某共同维护赌场运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石某某到此赌场参与赌博,并与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维护赌场运营,帮助尹某某“看牌局”、抽水,获得分成,从辽阳市纠集多名赌客(董某、党某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尹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誉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2楼和3楼开设赌场,王某某到此赌场参与赌博,通过抽水分成获利,与尹某某共同维护赌场运营。被告人赵某负责在赌场内看门望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张某、纪某、宋某、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羁押的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及本案先行羁押的2日予以扣除,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本案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尹某某违法所得14,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送的扑克1箱、点钞机1箱、手机1部依法没收,作为物证保存;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5,10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月德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谷春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函悦 书记员畅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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