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晶晶,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林市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华北区27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560628496H。
法定代表人:许春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晶晶与被告海林市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张晶晶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晶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