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玺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玺,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五台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3月7日被大同铁路公安处大同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滑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玺于2013年10月26日在小店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办理并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该卡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逾期,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70687.65元(其中本金为97788.72元人民币、利息为47227.3元人民币,费用为25671.63元人民币)。经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均无任何有效还款。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达97788.7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玺在太原市小店区向交通银行申请并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为32000元。张玺在使用该卡过程中,经交通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推介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好享贷”92000元人民币,并分24期摊还本息。后因张玺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该卡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逾期,逾期后交通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对张玺进行催收,但张玺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还款。截止交通银行报案,张玺涉案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70687.65元,其中“好享贷”消费余额71333.34元、固定额度内消费余额26455.38元、费用、分期手续费及利息余额7289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报案书证实,2016年12月15日,该行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报案张玺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7日,大同铁路公安处大同车站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玺抓获,并于同年3月10日移交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 3、信用卡申请材料证实,张玺于2013年10月26日向交通银行申领银联标准信用卡金卡,卡号×××,该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为32000元。 4、账户本金明细表证实了张玺账户欠款组成情况,其中“好享贷”消费余额71333.34元,消费余额26455.38元。 5、交易汇总表证实,张玺涉案信用卡共计消费83次,还款16次,其中消费总计259980.34元,还款总计161980元。产生利息47838.52元,费用28148.79元。 6、交易明细表证实,张玺于2013年11月10日开始使用卡号为×××信用卡,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好享贷”92000元,并分24期摊还本息,2015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归还13000元后再无还款,截止2016年11月24日该卡显示欠款余额170687.65元。 7、催收记录证实,交通银行于2015年1月份始因卡号×××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张玺进行催收,直至2016年7月7日催收百余次,基本均为无人接听、被挂断等。 8、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工商登记情况及该行信用卡中心营业地址。 9、交通银行关于发行信用卡“好享贷”产品的报告证实了该行关于“好享贷”产品的申请及使用规则。 10、王红奎陈述、委托书证实,在交通银行山西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由单位委托报案并说明情况。2013年10月26日,张玺在该行申请办理了交通银行银联标准信用卡金卡,卡号为×××。该卡于2013年10月30日开户,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逾期,截止目前共逾期700余天,逾期期间,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其中2014年11月25日催收20次、2015年1月11日催收8次,截止2016年7月7日,短信和电话催收一共700余次,均无有效还款,账户总欠款为170687.65元。 11、被告人张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美特好超市内买东西,经交通银行的业务员介绍,填写了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邮寄到了朋友的公司,由我一直使用。2014年夏天,我接到交通银行客服电话说可以在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请一个贷款业务,在工作人员提示下申请了此业务,几分钟后该项业务的钱款就打到了我账户,我就从供货商的POS机刷出来了。我的卡号为×××信用卡是2014年10月开始逾期的,逾期以后,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给我打电话催我还款,有时还给我父母及哥哥打电话,让他们转告我还款,有时我的QQ邮箱还能收到交通银行的催收邮件。我最后一次还款是2015年12月30日。我还办理过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都存在逾期。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26455.38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好享贷”现金分期业务与信用卡透支功能有本质区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故将其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金额不妥。被告人张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玺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26455.38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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