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某某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40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本人申报微信钱包内有32000元,经本院调查以及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核实,该微信由于实名制不是王某某本人,微信无法验证登陆,不能确认。经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进一步全面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 榕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