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环球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馨语星苑商业2A-1-103,2A-1-104。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职位: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金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启洁,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环球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市安次区环球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称,刘金柱2020年9月离职没有具体日期,公司股东纠纷与员工离职无关。2020年10月15日未发9月工资,刘金柱没有提出仲裁,后来提出仲裁是有阴谋的。刘金柱按照合同规定,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前通知公司,但是刘金柱是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于9月28日离职的,刘金柱的离职证明公司不知情,不认可。要求刘金柱承担相关的退费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

刘金柱称,2018年3月13日到廊坊市安次区环球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处工作,2020年9月离职。2020年9月份工资未发放。刘金柱除仲裁时提交的证据没有新证据。被申请人离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况说明和调查取证中申请人所提到的有组织,有预谋不正当行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只是正常离职,申请仲裁支付的是未支付的工资,所以原裁决支持被申请人的请求是正确的。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9日,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廊安劳人仲案字【2021】第81号,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刘金柱2020年9月工资19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调查申请一份。证明:1、劳动仲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内容不符合事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协议中明确规定离职人员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请,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没有出示提出申请的相关证据,另外,离职员工需要在离职前进行工作交接,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也没有出示相关的交接证据。2、本次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调查取证均为本次员工集体离职的事件的原委,充分证明本次离职事件是有预谋,有组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方已经向相关的经侦部门报案并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职时办理了离职手续,申请人主张无法核算并评判该发放工资的额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被申请人离职的原因与发放工资无关。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廊坊市安次区环球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环球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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