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乔**,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人,身份证号:1********。 被执行人:黄**,男,19**年*月**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身份证号:1********。 被执行人:刘**,女,19**年**月**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身份证号:1********。 被执行人:武**,女,19**年*月**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身份证号:1********。 被执行人:黄**,女,20**年*月**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身份证号:14********。 被执行人:黄**,女,20**年*月**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身份证号: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乔**与黄**、刘**、武**、黄**、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晋11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黄**赔偿申请人乔**停运损失费****元。因被执行人黄**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法追加其继承人黄**、刘**、武**、黄**、黄**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黄**、刘**、武**、黄**、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刘**、武**、黄**、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