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静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南郊七里沟。

法定代表人:王云磊。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静秋与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彩票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静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彩票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静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4190.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被告拖欠社保费用导致原告无法退休,被告要求原告先行缴纳社保费用办理退休,原告遂缴纳84190.9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此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新彩票证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静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职工内部退养协议1份、由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1张、职工退休养老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缴纳社保金84190.95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静秋系被告新彩票证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的股东公司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职工内部退养协议》,约定有“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照徐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并按个人缴费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五金。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为乙方交纳医疗保险至终身,本协议终止”。

2018年10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被告拖欠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双方遂商定由原告先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再由被告出具收据对欠款予以确认。原告同意后缴纳了相应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1张,载明:收到张静秋84190.95元,收款事项为“用于交纳退休保险(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及大病医保”。此款被告未向原告偿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拖欠社会保险费,为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原告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股东公司签订的《职工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被告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秋8419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为955元,由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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