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二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王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钮飞,男,约37岁,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二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永驾驶、钮飞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半挂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志永驾驶、钮飞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宋二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