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执行人王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浩萍、王忠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4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浩萍、王忠义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浩萍、王忠义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浩萍、王忠义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不动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浩萍、王忠义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不动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用其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