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路锦江财富中心4层A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67358811XH。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滕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滕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253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小军 审 判 员  谢 钧 审 判 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舒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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