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丰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新东路与卫都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057079。
法定代表人:贾鑫,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仇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执行人:魏志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丰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晓艳、魏志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仇晓艳履行了75000元,对于剩余欠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丰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3执32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