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龙港路421号。
负责人:贺仕喜,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被上诉人朱某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吉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1、黄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室进行立案前的调解,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在二审阶段经法院调解,原审原告方同意申请人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减少2000元赔偿额度和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