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明章,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县。

被执行人:杨利成,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明章与被执行人杨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92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利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罗明章借款本金34500.00元及利息27876.00元,本息共计62376.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明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62376.00元。未执行到位62376.00元。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利成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利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有少量银行存款总计数十元,已被我院冻结但未扣划。暂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利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杨利成居住地漾濞县石坪村委会做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到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利成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在该辖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到漾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利成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漾濞县境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到被执行人杨利成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履行,且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七、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利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利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并与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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