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山尖坳村五组*号,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0595W。

法定代表人:郭继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世洲,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世海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世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李世海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海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李世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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