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俊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陈子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寇俊龙诉被告陈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子申经依法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寇俊龙诉称:2018年2月11日,陈子申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于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陈子申缺席未到庭也未向法庭递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寇俊龙在郑州打工期间与陈子申认识,陈子申因有急事向寇俊龙借款30000元,寇俊龙通过信用卡刷出30000元后出借给陈子申,借款时未出具借款手续,借款后陈子申归还10000元,下余部分于2019年6月30日向寇俊龙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寇俊龙贰万元整借款人陈子申2019年6月30号”。借条出具后,经催要,陈子申未偿还,酿成纠纷,寇俊龙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寇俊龙主张被告陈子申欠其20000元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与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陈子申向寇俊龙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寇俊龙要求陈子申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陈子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子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寇俊龙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子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