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红丽,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812024660,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望江楼新村*幢*室。
被告:张卫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06219517,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星海花园*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来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丽诉被告张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红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周红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