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庆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20)海仲(网)字第103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住所地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网)字第10373号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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