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兴安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9439704D。
法定代表人:崔海荣,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檀红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姚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檀红婵、姚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檀红婵、姚江涛名下银行存款98750.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