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42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R69R62。

法定代表人:郭庆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富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富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6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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