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玉芬,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亢振立,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鄂玉芬与被告亢振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鄂玉芬于2021年5月18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玉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鄂玉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玉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