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大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大恒贩卖毒品罪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大恒至今尚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琼海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2、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经线下在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公积金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琼海市支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理财保险进行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琼海市嘉积镇美景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该村委会书面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陈大恒涉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已于2020年6月5日将该涉案手机转交给海南兴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处理;5、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大恒做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