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鑫,男,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卢玉甫,男,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审理经过
苏鑫与卢玉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