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星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崇阳县,
申请执行人:彭海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崇阳县,
被执行人: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黄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星升、彭海凤与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1)鄂12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7309.4元(含案件受理费113元,执行费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