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家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正才,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印江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正才在中国建设银行622280145231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