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经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米兴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段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曹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段国彬、曹建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