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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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
被告:辛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飞与被告辛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辛国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明飞撤回对被告辛国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30元,均由原告杨明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