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王家沟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H6-2-2号)。

法定代表人:宁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被告:杨春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兵、被告杨春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300000元,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由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8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鑫亥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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