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阳信县,住阳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滨阳检一部刑诉[20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鹏醉酒驾驶鲁M×××××小型轿车,沿阳信县文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河东三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赵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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