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瑞祥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高县绿苑山经济开发区西南。 法定代表人:任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14212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登记证号为:050****、050****的房屋两幢,期限为三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