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程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关于闫佳佳申请执行程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豫0523民特6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程四平应偿还闫佳佳借款本金150000元。因程四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闫佳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程四平有网络资金322.25元,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 查明被执行人程四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存款69140.55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查明被执行人程四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并划拨,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2021年9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汤阴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26日,向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程四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程四平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其它案件,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程四平在其它案件中的执行款,现已冻结并划拨其它案件的执行款9622.64元,扣除案件执行费后,剩余案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 四、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程四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四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程四平作出拘留决定书。 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闫佳佳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9944.89元,扣除案件执行费2150元后,尚余142205.1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