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告:刘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诉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原告张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