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星洪,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李常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崔萍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许星洪申请执行李常宾、崔萍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4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2300元,执行费32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常宾、崔萍会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员住址调查仍未找到本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9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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