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爱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金称市镇范街村*组*号。身份证号430523197406134126
被执行人:卢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东安县井头圩镇草鞋街居委会供销社宿舍。身份证号43292219820315381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爱秀与被执行人卢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23日共七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台:湘M94757轩逸牌汽车一台、湘MM5349五菱牌汽车一台。没被实际控制,但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予以查封。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无果,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经过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10日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0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