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计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人。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计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海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计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辩称 被告人贾计斌与被害人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席某想与其断绝关系,被告人贾计斌不同意。2016年3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贾计斌给席某打电话,席某没有接听,被告人贾计斌怀疑被害人与别人有关系,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步行去了席某家,因大门上锁,便翻墙进入院内,看到席某一人在家,质问其不接电话的原因,席某称不愿继续来往,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贾计斌拿出水果刀朝被害人席某腹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席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本院查明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贾计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计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计斌与被害人席某关系暧昧,席某想与其断绝关系,被告人贾计斌不同意。2016年3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贾计斌因席某不接其电话,便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步行去了席某家。因大门上锁,便翻墙入院,看到席某一人在家,便与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贾计斌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席某腹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席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贾计斌的亲属与被害人席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清晨在其家里被被告人贾计斌扎伤的事实经过。

2、证人魏某证实,2016年3月12日早晨,案发后闻讯赶到其姨姨席某家里,见到席某受伤在炕上躺着,用手捂着肚子,褥子、被子上有血。

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席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就是事发当天捅伤自己的被告人贾计斌。

4、繁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实席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5、被告人贾计斌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计斌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计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计斌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贾计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贾计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 静

审 判 员  程世伟

人民陪审员  穆志强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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