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被告:刘福芬,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军与被告刘福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姚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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