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孝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口市定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潘孝政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20)桂02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孝政应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因被执行人潘孝政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孝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孝政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潘孝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孝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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