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南环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授权委托人:丁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某,住桦甸市。
审理经过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刘永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孙晔